财政部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工字[1988]77号 1988-3-2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失效。
据有些地区反映,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财产不实,损失严重。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承租人有意压低基数,多报损失;二是企业清产核资不细;三是各综合部门和主管部门无法确认损失虚实,只能听凭企业自报。为了防止和杜绝这类现象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租赁经营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所属的租赁企业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发现财产损失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各地财税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租赁经营前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清查和重新评估,或在实行租赁经营前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进行公证评估,不得简单的以账面原值、净值或自报数作为租赁经营资产的现值。 三、租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租期内资产完好和资金的增值,同时要规定因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 四、各地财税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租赁经营期间和租赁期满的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租赁企业租赁期满,租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 财政部 1988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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