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暂定最低计税价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182号 2005-05-2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市上报的《核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情况汇总表》(简称《汇总表》)的具体情况,现将2005年2月20日-2005年4月20日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暂定最低计税价格予以确认,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汇总表》填写的有关问题 1、所有栏次必须填写,不得为空。"吨位/座位"和"排气量"两栏应根据不同车型选填一栏,其中"排气量"应按照"毫升"填写; 2、"生产企业名称"栏应填写企业全称; 3、"车辆类型"栏应按照"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相应的类型填写; 4、"厂牌型号"栏应填写"厂牌和型号"两项内容; 5、"核定的征税价格"栏应填写实际征税时的计税价格,不能填写实际征税数额。 二、车购办依照同类型车辆征税时应注意的事项 车购办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办理征税事宜。即:其征税时依照的同类型车辆,必须是总局已经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三、报表上报前的审核问题 各市应对车购办上报的《汇总表》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内容及时修改,对于核定的明显偏高或偏低的计税价格情况及时落实。 四、现将2005年2月20日-2005年4月20日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各市车购办已经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公布(见附件)。在总局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之前,各市应以表中"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暂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一览表(2005.2.20-2005.4.20)(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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