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0]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30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定,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30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厦税函[2020]47号         2020-04-09

厦门市发改委:

  近接由贵委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集中优势资源加快福州、厦门核心城市超越发展的建议》(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307号),现就提案中有关涉税议题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福州厦门核心城市治理新模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议

  我局十分重视纳税信用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厦门市信用办推进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税务领域信用信息目录清单,主要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A级名单、公告欠税纳税人名单、税务认定非正常户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等6大类。

  我局将共享信用信息数据作为常态化工作,按照信用信息目录,累计定期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各类纳税信用信息数据近6万条,充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依法行政效率。

  二、关于“引进国内外高科技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降至15%”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定,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决定。

  为支持经济发展,发挥区域优势,厦门市政府也在积极向国家层面争取获得与粤港澳大湾区类似的财政支持政策;税务部门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力促福州、厦门核心城市的超越发展。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 系 人:赵 宇

  联系电话:0592-531079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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