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28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16
摘要: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规定后,各地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和使用的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83号           2004-08-16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规定后,各地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和使用的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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