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征[2002]89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2
摘要: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2]89号        2002-6-12


各征管局、稽查局:

  近来有基层反映,自市局印发《嘉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嘉地税征[200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对加强我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畅通,一些政策不够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补充明确如下:

  一、为简化市本级建筑施工企业在秀城区与秀洲区之间跨区经营税收管理的手续,在跨区经营作业时,不再开具《外经证》,其地方税费统一回原机构所在地征管局缴纳。

  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并清缴各项税费。超过期限未清算的,应按工程预算造价(包括追加预算)预缴各项税费,待工程价款清算后,凭有关证明申请办理预缴税费的结算,多退少补。

  三、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征管局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来禾承建建筑安装劳务有关税务事项告知书》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以便了解有关涉税事项。

  五、各征管局应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每半年必须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票证开具和税款征收情况全面核实一次,掌握税源,规范管理,减少税款流失。

  六、为加强信息沟通,各征管局和稽查局以及有关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市局将建立定期联络会议制度,交流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提高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质量。

  附件:来禾承建建筑安装劳务有关税务事项告知书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12日

来禾承建建筑安装劳务有关税务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以及《嘉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现对来嘉兴承建建筑安装劳务有关税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外省、市、县来我市(本级,下同)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范围包括: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等。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包括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绿化工程、疏浚、钻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外来从事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单位其税收征收管理参照执行。

  二、报验登记和竣工缴销手续

  (一)报验登记。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到达我市后,必须自开工之日前三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并递交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3、中标合同或施工承建合同的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竣工缴销。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附送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地税机关当应在其《外经证》上注明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并盖查验章,同时将《外经证》的回执联、备查联及有关完税凭证交给企业,企业据此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缴销手续。

  三、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

  1、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相关税费。

  2、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工程预收款时,必须开具“浙江省嘉兴市统一收款收据”,并及时申报缴纳各项税费;项目竣工清算时,必须开具“嘉兴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并及时清缴各项税费。

  外省、市、县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不得在我市辖区内开具和使用,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非本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或其他收款收据。

  3、在嘉兴市本级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嘉兴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和“浙江省嘉兴市统一收款收据”的开具及税款的征收,委托嘉兴信业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包括预收款项)所需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向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开具,并当场结清应缴税(费)款。

  4、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一是以预收款名义(包括备料款)取得的工程收入,应在取得预收款的同时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对跨年度的建筑工程,还必须在年终按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建设工程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年终工程价款结算当天,并及时申报补缴当年各项税费款;三是工程项目竣工时,外来建筑企业必须在竣工70日内进行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竣工价款清算当天。超过期限未清算的,应按工程预算造价(包括追加预算)预缴各项税费,待工程价款清算后,凭有关证明申请办理预缴税费的结算,多退少补。

  四、法律责任

  1、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进行处罚。

  2、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款“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3、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收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工程建设单位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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