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8]23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2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照《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称《执行标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239号         2008-11-12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已由2008年11月4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称《执行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

  二、《执行标准》中所称的“个体”,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三、《执行标准》中所称的“首次发现”,是指《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及《执行标准》2009年1月1日施行后,地税机关第一次发现。

  四、《执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除特别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

  各级地税机关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五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照《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称《执行标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重大税务案件;

  (三)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高于或低于《执行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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