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 沈国税发[2006]168号 2006-09-11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汇总缴纳税款工作的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对全市汇总缴纳税款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汇总缴纳税款的范围 按照《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文件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企业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对总店和门店实行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愿连锁企业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非连锁企业原则上不审批其统一汇总缴税,但对特殊行业(如电力、石油、自来水、烟草等)无法准确计算进、锁项税额的企业,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缴纳税款的计税方法 (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为保证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对连锁企业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税款征收管理方式。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 2.门店预缴征收率的核定。门店预缴征收率按照总店上年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总额、销售收入总额及税收负担率由市局核定。对新办及经营期不足一年的连销经营企业,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如果预计总店增值税税负低于0.7%,门店无法按此征收率预缴,可由总店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合理核定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 三、发票管理问题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由总店统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统一使用开具,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统一由总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四、汇总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申请汇总缴税的连锁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报办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统一汇总申报缴纳税款书面申报; 2.沈阳市超市连锁业办公室审批的《沈阳市连锁经营企业认定表》; 3.现存连锁企业总机构及若干连锁企业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 4.纳税人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 5.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一、二、三); 6.连锁经营企业实行“三统一”规范化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初审后,于次日移送综合业务科。 综合业务科对汇总缴税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以公文形式上报市国税审批。 纳税人分别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分别审查,报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集体审批委员会批准。如共同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则由流转税管理处受理,两处会签审查,报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集体审批委员会批准。 五、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缴问题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向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前述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缴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集体审批委员会批准。 六、其他问题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其总、分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附表一、二、三)于年末终了二十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连锁经营企业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时,除依法处理外,必须向市局相关部门予以报告,提出管理建议。 3.连锁经营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发生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负责缴纳。 4.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 七、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 2、连锁经营企业门店( )月份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 3、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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