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科[2012]2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26
摘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7号 2012.7.18 各区县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7号                                   2012.7.1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1-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8号),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系统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动告知,扩大影响
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法人一证通”项目,目的在于深入推进政府部门充分利用网上身份认证技术向各类法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在线办事和公共服务,促进本市服务政府建设,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纳税人宣传告知项目相关内容及其意义,进一步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逐步更换,自愿领用
税务机关使用CA证书的系统包括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抄税及税务网站等。由于涉及系统重要,且用户影响面广,因此“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采取“逐步更换、新旧兼容”的方式。

自8月1日起,纳税人新领用的证书为升级后的“法人一证通”证书,原存量证书仍可使用,其中64K介质可进行免费升级。税务机关以纳税人自愿领用为原则,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纳税人使用“法人一证通”。

三、妥善推进,优化服务
由于数字证书的介质费用和法人自愿申领的第二张(含)以后的数字证书服务年费由法人单位自行承担,收费政策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费用由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收取,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妥善开展宣传和推进工作。同时,做好与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工作衔接,优化申请表领取、办理流程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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