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01
摘要: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09-0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加强天津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天津市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