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1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无权制定税收的减免政策,因此我局无权制定股权投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厦税函[2020]62号        2020-04-1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接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我局协办的《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86号)提案,现就提案中有关涉税议题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一项有效手段。为支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引导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国家已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关于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优惠政策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无权制定税收的减免政策,因此我局无权制定股权投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税务部门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力促产业引导基金发挥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 系 人:余玥

  联系电话:0592-202162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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