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179号 1999-08-1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9年8月1日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仍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因此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抓好抵扣申请的检查核实,对纳税人弄虚作假、虚报多抵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