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发[2013]37号 2013-9-17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结合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调整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办小微企业。整合自谋职业扶持金、自谋职业摊位费补贴、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可申领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和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强化对创业者资金扶持。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5万元。其中,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可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和二次贷款期限均为2年。对上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属于微利项目的,两次贷款均给予全额贴息。 (三)完善吸纳就业补贴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用工成本。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招用符合条件的实际缴费人数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完善创业孵化模式,为小微企业搭建低成本创业平台。继续完善"一中心、多基地"的创业孵化模式,依托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各综合类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各项免费指导服务和最长三年的租金减免优惠等,促进基地内小微企业不断孵化、发展、壮大。建设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为农村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技能实训、创业孵化等公共服务。 (五)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小微企业人员技能素质。鼓励小微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6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参加"金蓝领"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最高1800元的培训费补贴。选取一批小微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服务联系点,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师工作站等载体作用,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合作等方式,推进小微企业技术升级。 二、提升就业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用工需求 (六)加大市场招聘密度,开展"小微企业招聘直通车"服务。指导小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招聘条件,为企业提供岗位发布和人员配置。根据小微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结合招聘季节变化特点,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洽谈会400场以上。 (七)强化服务基础建设,多渠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就业服务。依托街道(镇)和社区(村)两级服务平台,建立小微企业网格化联系制度,及时了解辖区内小微企业用工需求,利用辖区内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资源,开展配置介绍服务。进一步完善报纸招聘、电视招聘、网上招聘、现场招聘、埠外招聘、校园招聘、短信招聘等市场配置服务模式,多渠道、全方位为小微企业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完善人力资源网站建设,实现就业、招聘、创业、培训等业务的线上服务,在有条件的区、市开通"小微企业"QQ群,交流供求信息及最新政策,为小微企业进行业务交流搭建服务平台。 (八)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劳动人事代理。对具有职业中介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强化劳动人事代理服务,做好人员招聘、合同签订、网上备案、就业登记、保险代缴、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劳动人事代理工作,引导小微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改善用工环境,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增强企业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强化人才支持,优化小微企业人力资源配置 (九)依托人才市场,强化小微企业人才招聘力度。举办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人才专场招聘和赴外招聘,向社会宣传推介小微企业品牌的同时,帮助引进紧缺、急需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探索与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合作,通过专业化的中介猎头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寻找、引进高端人才。完善人才市场现有功能,推进为小微企业特别是涉海涉蓝小微企业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适应小微企业人才工作发展的政策环境,落实人才公寓政策,为小微企业引进的人才提供相应住房保障。 (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动小微企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加强高校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人才信息交流,利用与市人才中心签约的高等院校资源,通过组织大学优秀毕业生(本硕博)到小微企业实训实习、推荐高校科研项目与小微企业对接等多种方式,搭建高校与小微企业合作平台。建立健全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库,以中国青岛人才网和中国海洋人才市场网为平台,做好小微企业人才需求信息的网络发布、招聘和引进工作。 五、降低企业负担,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十一)调整社保缴费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负担。企业继续按18%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13年1月起,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十二)简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继续推行"财税库行"网上征缴社保费系统,将小微企业均全部纳入网上征缴范围,在签署网上缴费协议后,可实现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社保费拨缴。开辟工伤认定网上申报通道,对企业提报的材料进行网上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推行工伤快速认定办法,缩短认定时限,提高15日内工伤审理结案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提速计划,增加癌症等单病种专科鉴定次数,提高鉴定频率,增加单场鉴定人数;对综合鉴定科别进行合理分流,对多种疾病交织的患者采用重症病种直接确定方法,实行鉴定现场分段排队,进一步缩短鉴定时间。实施生育医疗费结算新办法,进一步降低职工医疗费自付比例,实现分娩医疗费统筹范围内"零负担"。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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