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32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3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328号            2002-12-3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方可执行本《通知》。

  二、[条款废止]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京国税[1996]60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五条以报关出口时间为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