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3]21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7
摘要:因此,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而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其因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其发售发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212号         2003-06-1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部分市县请示,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因此,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统一纳入户籍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在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而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其因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其发售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建立收支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真实、及时对其销售(生产)情况进行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实其实际销售(生产)情况。原核定属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实际销售(生产)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查实,按偷税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对其核实一次实际销售(生产)额。

  四、为便于CTAIS软件的操作和管理,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统一设置为“零”,每月申报期内,由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批量申报处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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