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9-13
摘要: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17号         2004-0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现将保税物流园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二、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保税物流园区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9月13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