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5]1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20
摘要:汽、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实际,提出具体的纳税申报要求,督促企业做好消费税纳税申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138号               2005-09-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汽、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实际,提出具体的纳税申报要求,督促企业做好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自销油品的税收管理。生产企业直供给其所属加油站、销售给其他非经营单位和厂部自用的油品,应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对生产企业自销的油品,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列入增值税“成品油以进控销”系统实施管理。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异常发票的协查。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向销售对象主管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销售对象主管国税机关对协查函要认真组织核查,及时向生产企业和上环节销售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反馈核查结果。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汽、柴油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管理。税收管理员要随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有关情况;按月清分企业汽、柴油以外油品疑点发票,接收、分析反馈的信息;按季对企业汽、柴油消费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上述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次年1月28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六、《管理办法》附件2填写说明第5条有误,予以删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