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2]19号 2002-05-27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若干政策内容 (一)按照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 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包括: 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3、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还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包括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的时间为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以非离岸价价格条件成交的外销收入,应扣除实际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并上报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单证(复印件)。若企业不能提供扣除费用单证的,则按照非离岸价的95%,核定其申报出口销售收入。 (2)在前述按离岸价价格计算原则下,对出口发票与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价格存在差异的,采用逐笔取小原则确定外销销售收入。 2、关于“免抵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完税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 如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免抵退税额的,则: 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② 如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免抵退税额的,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上述两种情况计算中,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3、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认。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管理采用先按计划料耗比例预计、合同履行完毕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按实际料耗比例与计划料耗比例调整的办法。即按照生产企业每本进料加工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计算出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在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前,按照复出口销售额、计划分配率,计算出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在该进料加工手册申报核销时,按照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计算出实际分配率,并按照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的差额一次调整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三)不按时申报或不能及时取得出口退税凭证的处理规定。 对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退(免)税。 (四)关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规定。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的应退税额实行年内只办理预免预抵手续、不办理正式申报,年终办理清算申报的办法。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二、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 本市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免)税登记、加工贸易申报、预免预抵申报、正式申报、年度清算申报等免抵退税事宜。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第三或第四分局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或特准退税业务后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第三或第四分局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2、登记附送的资料。 (1)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海关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人民币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批表; (8)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资合同、企业章程。 3、已办理退(免)税登记的生产企业,若需变更有关登记内容或需注销的,应凭相关文件和资料向退税分局提出申请。 (二)生产企业预免预抵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向征税税务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 2、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时,应上报的资料有:外销收入帐(复印件)、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3、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应按照当月实现销售的全部出口销售收入(无论单证是否齐全)进行明细录入申报;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经退税分局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和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相应数据申报录入。 (三)生产企业的正式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季后15日前,以征税机关确认的预免预抵数据为依据,向征税机关办理配齐退税单证外销收入的正式申报。 2、申报资料。 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汇总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期单证齐全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未到期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已逾期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办理核销申报时上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清单》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涉及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书等。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申报要求。 (1)企业应补充录入预申报时未录入的有关信息部分; (2)企业应对退税单证齐全的外销收入进行单证齐全; (3)对涉及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的企业,应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 (四)生产企业年度清算的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应以税务机关正式申报确认数据为依据,向征税机关办理年度清算申请,将清算期前单证尚未齐全的外销收入作为备案申报。 2、申报资料。 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期单证齐全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清算备案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办理核销申报时上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清单》及相关的申报软盘等。 3、申报要求。 (1)企业应补充录入预申报时未录入的有单信息; (2)对涉及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的企业,应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 (3)将退税单证未齐全的外销收入作为备案申报。 (五)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退税分局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并申请取得经退税分局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在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时,生产企业应按照经退税分局确认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和进口料件进口情况,申报录入进口料件的有关内容,并上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和有关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在办理正式申报、年度清算申报时,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申报进口料件进口情况外,还应及时申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上报有关的《进料加工手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等。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企业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本通知下发后,企业应将2002年度7月1日以后的出口销售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与时限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认真进行审核。对2002年1月至6月底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有关企业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申报,并报送电子数据,征税机关于8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管理要求完成申报审核、汇总与反馈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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