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8]14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8]145号       2008-7-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文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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