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9]14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由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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