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4
摘要: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通过司法手段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将维护老年人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2021年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王丹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势在必行。

  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通过司法手段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将维护老年人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的生动实践。

  一是聚焦顶层制度设计,完善老龄工作配套政策。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法规体系,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2017年12月,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明确要全面做好新时代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老年维权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要求转变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推进家事诉讼程序改革,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多维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着眼社情民意,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根据民政部预测,“十四五”时期,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因此,必须更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健全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近年来,社会上关爱老年人的意识大幅提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但是,相关的制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同广大老年人过上幸福晚年生活的期盼尚有一定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方面,在民事审判特别是家事审判中,由过去的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

  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民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三是发挥案例引导作用,多维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能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

  2021年新春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

  此次选取的十件典型案例基本上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这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保障老年人居住权,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以期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多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可以说,每一个案例在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各级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让敬老爱老成为全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自觉行动,让家庭成为社会和谐的有力基点,为实现国家发展、民族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

  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

  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
  (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

  案例一:

  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

  一、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

  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王某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分红收益5万元。2017年其申请赎回时份额约100万份,金额约80万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三、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首案效应突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第二,回应人民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贯彻到审判中,妥善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第三,践行司法改革,创新审理模式,助力社会治理。本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更好地结合法官专业性和公众的价值理念。

  案例三:

  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频发。许多老年人为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又在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之下失去自有房产,导致房财两失。此类“套路贷”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是行为人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同时,也提醒老年人,还需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以免落入“请君入瓮”的“套路”之中。

  案例四:

  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情况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