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与委托代销的区别

来源:安小税 作者:安佳 人气: 时间:2023-06-13
摘要:“平销返利”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模式,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偷漏税情况,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不正常流转,不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各种存在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之前小安介绍了平销返利: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的处理:平销返利业务处理

  看了文章之后,有小伙伴问小安平销返利和委托代销的区别,今天小安就来说书这两者的差异!

  委托代销商品即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委托代销商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二是纯粹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

  不论是“视同买断”代销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在代销活动中,受托人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商品所有权并未随之转移给受托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委托方,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平销返利是建立在购销关系之上,也就是购买方与销售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销售方根据购买方销售的货物给与一定比例的返利,其实质是“销售折扣”。

  “平销返利”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模式,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偷漏税情况,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不正常流转,不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各种存在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外还特别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处是规定:销货方不能向供货方开具专票。

  争议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进行处理,并且受托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该文件是针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也就是说对“经销”方式下“平销返利”所作出的规定,“经销”与“代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代销涉及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与代销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归属于委托方;

  而经销是一种购销关系,与销售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由厂商转移给经销商。

  平销返利是厂商为弥补经销商毛利损失所作出的补偿,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销售折让”。因此,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平销返利需冲减本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平销行为冲减进项是为了堵塞“业务创新”所带来的税收漏洞。因此,代销方式收取的手续费不适用“平销返利”的规定。

  注意代销确认收入的时间: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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