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1-17
摘要: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33号      2004-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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