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14]25号 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6
摘要: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财税[2014]25号      2014-06-26

税屋提示——根据黔财税[2016]23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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