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7]1号 安徽省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05
摘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皖政[2007]1号         2007-02-0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允许非公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6.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7.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音像和艺术品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允许以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

  8.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在科研课题招标、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9.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与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由改制后的企业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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