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注销与失效区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最近,纳税人李先生来到国税局申报缴税,可税务机关一查,李先生的税务登记证被注销了。李先生有些生气,我没有申请注销呀。税务人员解释,李先生3个月未申报,也未申请办理停歇业手续,正好税务机关对纳税户户籍进行清理,税收管理员便将其作为...
  最近,纳税人李先生来到国税局申报缴税,可税务机关一查,李先生的税务登记证被注销了。李先生有些生气,我没有申请注销呀。税务人员解释,李先生3个月未申报,也未申请办理停歇业手续,正好税务机关对纳税户户籍进行清理,税收管理员便将其作为“走死逃亡户”给注销了。

  像李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并非个别。一些基层税务机关为了降低非正常纳税户的比例,以达到申报率、入库率等考核指标,加上非正常户办理注销手续相对复杂,往往在纳税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就注销了他们的税务登记。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应该是依纳税人申请的行为,而不是税务机关依职权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做出行政行为。因此,税务机关不能主动注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前提是纳税人履行完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果纳税人未履行完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将给税收管理等工作带来不便。

  如果纳税人既不申请注销,也履行义务,又查无下落而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税务机关不应图省事办理注销,而应认定其为非正常户纳税人,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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