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3]91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02
摘要: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财税[2003]917号          2003-06-0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与产权人是夫妻关系。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条款废止]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