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50号提案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根据契税、土地增值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商业办公用房交易,应按正常成交价申报缴纳税款,属于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对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契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50号提案的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彭国禄委员提出的550号提案《关于加快引导推进商办类项目去库存工作实施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提案》第一条第2款第(5)项建议“税务部门在确定商业办公用房交易纳税评估价时,应根据商业办公市场状况,及时调整、合理核定计税基数”。

  根据契税、土地增值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商业办公用房交易,应按正常成交价申报缴纳税款,属于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对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契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在市场价格的确定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商业办公用房的市场状况。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对非住宅应用了存量房核价系统作为技术性辅助措施,其价格评估的方式也是参考市场价格进行。

  二、《提案》第二条建议“同时商办项目长期居住生活不便,成本高(契税高、商业水电费、多数项目无法通天然气)”。

  根据《契税法》授权,我省将在国家规定的3%-5%幅度内,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实际,确定我省适用税率,并于近期公布执行。

  三、《提案》第二条建议“针对于购买商办类项目可给予一定奖励,如契税补贴”。

  契税补贴相关事宜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范围,不属于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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