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1]49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30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国税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进行技术维护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推荐和以打招呼的方式购买指定单位或指定品牌的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498号            2001-11-30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据纳税人反映,我市个别基层单位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向企业推荐或打招呼方式到指定企业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市局再次重申: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企业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在保证符合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指标的条件下,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行决定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国税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进行技术维护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推荐和以打招呼的方式购买指定单位或指定品牌的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局将按照总局有关违纪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