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2000]6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21
摘要:公墓费(包括地价,石料费,配套费,管理费,落葬费,配套设施维修费),壁葬费,塔葬费,树葬费,海葬费,公墓护墓(树)费,骨灰堂阁位管理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62号       2000-07-21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殡葬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现结合本市情况,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如下:

  1、殡仪馆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接尸送尸费,扛尸费,防腐费,消毒包扎费,化妆费,更衣费,礼厅出租费(包括殡殓罩,床围费,围花费,电子荧屏费,空调费,背景装饰费,特色镜框费,纸、娟花圈出租,盆景出租,礼厅加班费,彩匾,高档尸床),尸体火化费,纳骨费,认尸费,骨灰寄存费,观遗体进炉费,等灰加急费,入殓服务费。

  2、公墓、骨灰堂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公墓费(包括地价,石料费,配套费,管理费,落葬费,配套设施维修费),壁葬费,塔葬费,树葬费,海葬费,公墓护墓(树)费,骨灰堂阁位管理费。

  对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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