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税函[2006]1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1-05
摘要:纳税人首次增购专用发票及当月第一次增购专用发票无预缴增值税余额的,仍按《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国税发[2005]90号)文件规定,办理增购专用发票手续,不实行预缴增值税抵减办法。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国税函[2006]1号        2006-01-05

  税屋提示——依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6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首次增购专用发票及当月第一次增购专用发票无预缴增值税余额的,仍按《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国税发[2005]90号)文件规定,办理增购专用发票手续,不实行预缴增值税抵减办法。

  二、纳税人需要抵减预缴税款的,必须在本月已完成纳税申报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缴税款抵减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缴税款抵减申请时,应统一使用《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岗位人员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交纳税人,由纳税人于次月申报时与申报表一并交申报征收岗位,税源管理部门据此登记《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台帐》。

  三、各基层局仍按《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国税发[2005]90号)规定的顺序,为申请预缴税款抵减的纳税人办理增购专用发票手续。但在填制《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传递表》时,发票验旧岗位要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与《申请表》中的“本月本次销售额”、“本月本次应预缴税额”进行计算核对;税款征收岗位要根据CTAIS申报征收模块及《申请表》中相关数据,与《申请表》中“多缴税款余额”及“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进行计算核对,然后按“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预征税款。“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为负数时,本次增购专用发票不再预征税款。

  四、各基层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反馈市局。

  税 屋附件:《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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