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5]6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2
摘要:严格控制新开发建设各类工业园区。统筹考虑沿海地区工业项目布局问题,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园区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沿海地区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加快完善和建设现有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开发建设工业园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政发[2015]69号       2015-12-22

  税屋提示——依据辽政发[2020]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20年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沿海地区产业升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底线、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严标准”的总体思路,以全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增强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沿海地区产业园区和港口为重点,以降低产业园区污染排放、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为着力点,加快建设现代产业生态园区和绿色港口,提高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水平,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重点方面,实施差别化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推动形成分工合理、资源高效、环境友好的产业发展新格局,逐步降低沿海地区资源环境压力,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努力实现沿海地区生态环境由局部改善向整体提升的战略性转变。

  二、重点工作

  (一)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布局,推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

  1.严格控制新开发建设各类工业园区。统筹考虑沿海地区工业项目布局问题,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园区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沿海地区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加快完善和建设现有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开发建设工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全面启动工业园区规划优化工作。对正在开发建设的各类工业园区全面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防范环境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3.严格规划环评审查。着重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把规划环评审查关,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4.推动工业项目集约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严格按照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要求,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支持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省相关规划和项目库,对获批项目做好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顺利实施。逐步开展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环保搬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环境保护优化发展,加快构建生态型产业体系。

  5.鼓励发展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充分利用沿海地区的辐射和带动功能,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以高附加值、低污染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现代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发展传统优势产业,通过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型环保技术引进力度,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6.从严控制涉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严格控制钢铁、化工、制浆造纸、印染、鞣革、发酵酿造、电镀(含配套电镀)及生态发展区内的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排放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严格控制向水体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7.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沿海地区现有工业园区要参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建设和管理,基本实现园区和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全省工业园区完成生态化改造。(省科技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加快重污染行业整合工作。

  8.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到2020年,沿海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非常规污染物、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污染物防治,实施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辽河流域砷、汞、多氯联苯等特征污染物排放。在石化产业集聚区、油田开采区、污灌区等区域,重点控制砷、镉、铅、铜、汞等重金属污染。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削减农业面源污染排放总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省畜牧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9.推进重污染行业入园发展。化工、建材、冶金、发酵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行业,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原则合理布局。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的综合整治和统一规划,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要进入统一规划的园区发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项目,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金融机构不提供新增授信。(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建设绿色港口,严格防范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

  10.加快建设绿色港口。把绿色环保理念融入港口建设运营全过程,建设绿色低碳港口。港口规划要注重节约使用岸线资源,保护沿海生态环境,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错位发展;港口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作为重要项目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港口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综合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逐步改善港区生态环境,对已停用港口,要进行生态修复,努力实现港口企业与自然环境和谐友好。(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11.严格防范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大连长兴岛、大孤山半岛和营口仙人岛等重点工业园区要加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要建立专业队伍和数字化、信息化应急响应平台,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省环保厅牵头负责)

  (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沿海地区的优化开发区建设项目要逐步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重点开发区建设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制浆造纸、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行业建设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1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建设大连、营口、盘锦和葫芦岛4个循环经济重点城市,推动石化、冶金、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探索节约、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新建VOCs排放项目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在石化行业开展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

  14.加强煤电管理和电网建设。实施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沿海地区新上耗煤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加快推进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鼓励新建项目建设背压机组实施集中供热,加快现有燃煤电厂冷却塔余热回收利用供热工程建设。尽快开工建设辽宁绥中电厂改接华北电网等输电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15.加大核电等清洁能源建设力度。开工建设辽宁红沿河核电二期项目,适时启动辽宁徐大堡核电项目建设。深入实施“气化辽宁”工程,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大力发展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推动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6.实施沿海产业园区集中热源先行建设。确需新建的产业园区,要根据产业定位,采取集中供热或部分集中供热,供热管道等热源基础设施要与水、电、路、气等同步建设,保障集中供热工程与园区建设同步竣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七)实施和落实相关政策,促进产业升级和改善环境质量。

  17.实施差别化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沿海地区的优化开发区实施更高要求污染减排目标和更严格环境标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限制开发区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禁止开发区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18.落实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积极推动绿色保险,针对石油化工等高风险、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研究出台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保费补贴等激励措施。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扶持旅游、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限制粗钢、水泥等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扩张,促进产业升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区域生态恢复、跨地区与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引导产业转型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给予税收优惠。(省环保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19.加快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三位一体”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督促企业筹措环保资金,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各级政府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通过财政补贴和PPP等方式,逐步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投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发挥环境科技作用,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20.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国家重大科技水专项为支撑和引领,加强污染防治技术、污染集中控制技术和环境管理科学的综合示范研究,集中力量突破一批环境关键技术。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依靠科技进步解决环境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21.促进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要分步有序地放开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市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保产业加快发展。在沿海地区工业园区全面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九)严守生态红线,保障生态安全。

  2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建设对生态系统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受工程和自然条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省环保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但不会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造成分割和损害的交通、电网等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应对项目选址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报批。(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管理质量和水平。

  23.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进一步做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临海项目跟踪监测工作,加大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力度,逐步实现环境监测手段现代化。(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24.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加强临海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和综合环境执法,建立健全临海项目后评估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着力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综合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沿海地区污染防治整体水平,确保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辽宁海事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组织保障。

  25.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省畜牧局、省国税局、辽宁海事局、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为成员单位的省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26.明确工作责任。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责任主体,由市长负总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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