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监联字[2021]46号 吉林省关于持续推动“个转企”高质量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7
摘要:结合各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在各类园区、平台、市场、产业集聚区中起带头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三新”经济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产业培育库。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十一部门关于持续推动“个转企”高质量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吉市监联字[2021]46号             2021-12-27

  为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个转企”专项行动,实现对“个转企”小微企业全周期、全链条扶持,更好培育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转企前”培育服务

  (一)抓强重点培育。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重点培育库:

  1.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资金数额 20 万元以上、从业人员 8 人以上且成立时间 3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年开票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服务型个体工商户;

  4.同一自然人担任 2 个以上个体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5.以授权方式允许多户个体工商户使用同一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6.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3 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7.科技型、创新型的个体工商户;

  8.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抓实引导培育。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引导培育库:

  1.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 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经营场所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拥有县级以上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标志的个体工商户;

  4.拥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

  5.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

  6.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抓准产业培育。结合各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在各类园区、平台、市场、产业集聚区中起带头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三新”经济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产业培育库。

  对列入重点培育库、引导培育库和产业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建立台帐,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认领并采取“一户一策”上门指导、集中培训等措施加强联系服务,集中力量做好“个转企”前服务保障。

  二、优化“转企中”手续办理

  (四)优化登记服务。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新设企业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且原主营业务不变的,支持其拓展经营业务、扩大经营范围。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企业名称是否近似,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自主选择使用。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后,继续使用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做到一网通办、一日办结基础上,2021 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全免费。

  (五)便捷许可办理。“个转企”登记时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内容不变的,无需重新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六)简化办税流程。办税服务厅设置“个转企”绿色通道,12366 服务热线开通“个转企”专线,提供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咨询导税服务;电子税务局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实现“最多跑一次”或“零跑动”的高效服务。

  三、强化“转企后”综合扶持

  (七)扩大就业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转企”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内、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转企”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保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

  (八)以工代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参保“个转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参保“个转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或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九)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20〕186 号)规定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 400 万元,期限最长可达 2 年,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

  (十)提供便捷融资服务。支持“吉企银通”丰富完善“个转企”融资服务专区功能,为“个转企”企业融资服务提供便利支持。对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金融机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合并计算个体工商户存续年限、降低利率、个性化产品订制、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融资服务。

  (十一)助力孵化成长。引导“个转企”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红色孵化器”发展,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创业培训等服务。指导有 2 个以上分支机构的药品零售“个转企”企业申报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支持其向集团化连锁化发展。

  四、组织推动落实

  (十二)抓好责任落实。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政策落实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业务条线政策实施的统筹、指导和推动,尤其确保一线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及时提供服务,为“个转企”企业享受政策提供更大便利。

  (十三)开展政策直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支持“个转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解读宣传,扩大政策公众知晓度。将支持“个转企”政策纳入企业政策直达平台,实施精准推送,开展政策评估,提高政策使用率。

  (十四)做好政策衔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 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个转企〔2019〕1 号)所涉及政策在本文件中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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