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3号 2007-1-9 武汉市、荆州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关于江汉石油管理局总机构管理费用分配办法的请示》(江汉局财[2006]1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6200万元(具体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各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公司本部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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