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厦门岛内鲜肉批发行税收征管报告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2000]22号 2000-05-12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厦门岛内鲜肉批发行的税收征管报告》一文收悉,现将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第三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我市岛内聪英等六家鲜肉批发行系非农业生产者,其收购并屠宰销售的生猪应当征收增值税。由于这六家鲜肉批发行均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手续,因此,其认定前发生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管征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 对于我市部分鲜肉批发行未按规定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97年至99年我市岛内聪英等六家鲜肉批发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该六家鲜肉批发行如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你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办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直属管理局、直属征收局要加强对上述经营者的税务管理和征收管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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