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3]131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和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3]131号            2003-11-13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文中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中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废止,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废止。
  3.依据沪地税流[2009]18号 上海地税局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3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相应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和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

  (一)认定范围:本市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货

  物运输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认定时间:自11月17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三)纳税人必须携带《通知》中所附的《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认定办法》给予认定。

  (四)从11月17日起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发放《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的有效期应自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之日起至2004年的12月31日止。

  征收部门将认定结果在CTAIS纳税申报系统中设置标识。

  (五)对认定具有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一旦发现有《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经年审被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符合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进行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并按代开票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涉税事宜。对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又不符合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六)[条款废止]对认定具有代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一旦发现有《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经年审被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涉税事宜。

  (七)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由市局提供标准与样式。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一份,由自开票纳税人归档。《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由代开票纳税人归档,副本作为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票的证件。

  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印制和刻制。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清缴

  (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清缴与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进行,纳税人在办理认定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原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购用卡》(以下简称《发票购用卡》)。

  (二)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按《认定办法》的规定继续使用留存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返回《发票购用卡》。当自开票纳税人用完留存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对《发票购用卡》上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已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核对,对少量未使用的空白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清理缴销发票的有关规定作剪角处理,并在《发票购用卡》上做好核销记录。发票缴销后和《发票购用卡》一并退回纳税人保管,同时核发税务机关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并按规定领购运输发票。

  (三)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发票购用卡》,核对、清理纳税人最后二次领购的可用于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将尚未开具的整本和零星空白发票按清理缴销发票的有关规定作剪角核销处理,并在《发票购用卡》上做好核销记录,缴销的发票与《发票购用卡》一并退回代开票纳税人保管。对不作增值税抵扣之用的其他运输服务发票,可继续使用。当纳税人下次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核销不可抵扣的其他运输发票和《发票购用卡》,按清理缴销发票的有关规定将少量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作剪角核销处理,并在《发票购用卡》上做好核销记录,缴销的发票与《发票购用卡》一并退回代开票纳税人保管,同时核发税务机关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并按规定领购其他非货物运输发票及不作增值税抵扣之用的《上海市公路、内河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新增,票样附后)。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发售工作

  (一)各区县税务分局应及时与各陆管所、汽修所联系,落实发票收回工作,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信息输入CTAIS系统,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发售的准备工作,如数量不足应及时与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联系,确保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正常发售发票。

  (二)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应及时与城市交通管理局和市港口管理局联系,落实发票收回工作。在接收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做好发票发放准备工作,满足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的需要。

  (三)发票管理部门凭《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在自开票纳税人《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在CTAIS系统中做好标识。

  (四)发票管理部门凭《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可向代开票纳税人酌量发售《上海市公路、内河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该票不作增值税抵扣凭证。

  四、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比对

  (一)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中所附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由自开票纳税人识别号、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组成。对目前使用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及时登记受票方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如不及时登记受票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造成比对不符,导致受票方不能抵扣的,由开票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采取“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本市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信息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采集,从2004年1月1日起申报比对。

  (三)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应按《征收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开票人专章”,以便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使用。“开票人专章”只能在下列四类七种发票上加盖:上海市公路运输发票(沪甲、沪乙、沪丙)、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沪甲、沪乙)、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

  五、税务机关的代开票事项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必须携带《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副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供受票方纳税人的名称及识别号等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前,必须先将代开票纳税人的相应税款征收入库。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对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及附加。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增强纳税服务意识,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合理设置代开票点,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做好记录。

  六、[条款废止]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资格认定

  自开票纳税人如将运输工具提供给他人承包、承租或接受他人挂靠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承包、承租、挂靠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

  (一)凡符合《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以出包人、出租人和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二)凡不符合《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以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并由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应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并委托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统一代征。

  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不得为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由于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统一使用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因此,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在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

  (一)自开票纳税人应自2004年1月纳税申报期开始,在申报时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应按期将不属代开票部分的营业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出具代开票部分的完税凭证。

  八、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数据的网络传输

  各区(县)税务局和财税分局应在每月22日前将汇总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通过MQ或FTP上传到市局,市局对本市发票进行比对后,将比对相符和不相符的发票情况下传给各分局,由分局传给征管和稽查部门,同时市局将跨省的发票信息以及比对相符和不相符信息全部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另外,总局还将把外省市没有比对到和比对到的本市运输发票下传给市局,由市局再下传给各分局。具体上传办法和时间另行制定。

  九、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的下载

  纳税人使用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可以通过以下四种办法免费获取:

  (一)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

  (二)从上海财税网站(http://www.csj.sh.gov.cn)下载;

  (三)从电子申报网站下载;

  (四)对上网下载信息采集软件有困难的纳税人,自带软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采集软件。

  十、电子信息的安全措施及系统的设备要求

  由于接受纳税人的电子信息要通过各分局的局域网以及税务的广域网到市局,因此对计算机病毒要严格预防把关。市局要求对接受纳税人软盘的PC机必须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在数据汇总上传市局前必须再次杀病毒,确保上传的数据无病毒。

  运输发票数据汇总系统的设备要求:

  硬件环境的最低配置,CPU:赛扬300、内存:64M、硬盘根据采集的发票信息量定。建议配置:CPU:PentiumIII以上,内存:128M.

  操作系统WIN98/NT/ME/2000/XP平台。

  十一、电子申报用户运输发票信息的报送方法

  凡是参加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报送软盘,而是通过网站把采集的发票信息传送到分局,由分局统一汇总并进行杀毒后上传到市局。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分局应抓紧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的实施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在12月7日前将认定和发票清理工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市局将对各分局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考核。

  各分局要召开专项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加紧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培训和辅导,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位,加强服务意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

  1.国税发[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国税发[2003]120号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 (略)

  4.表证单书(11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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