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企业享税收优惠须注意的风险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佳龙 人气: 时间:2021-07-23
摘要:在具体实操上,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特别是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提前统筹考量税收因素,根据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妥善制定方案,从而在合规前提下更充分地用好优惠政策,激励人才增强创新动力。

  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的背后,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力支持。从实践看,由于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多、技术标准复杂,部分企业在优惠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不准确的情况。留抵退税适用主体和范围错误、忽视优惠政策的技术标准变化、股权激励方案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等,尤其值得集成电路企业关注。

  近日,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大学相继成立集成电路学院,引起广泛关注。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年复合增长率达到近20%,远超全球同期3%~5%的发展增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的背后,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力支持。不过从实践情况看,由于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多、技术标准复杂,部分企业在优惠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不准确的情况。近期,笔者对厦门市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内的多家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发现在具体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时,有三方面风险比较有代表性,值得企业警惕。

  风险点一、留抵退税适用主体和范围错误

  典型案例

  A公司是海沧区招商引资部门引进的瞪羚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自成立起,A公司陆续从海外进口了大量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由于尚未正式进入量产阶段,2021年初A公司形成了1000余万元的增值税留抵税款,资金面临较大压力。A公司听闻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件”)全额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遂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应的退税申请。

  风险分析

  仔细核对申请表并经过沟通调研后,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对107号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一方面,A公司尚未被列入107号文件附件《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中,并不属于107号文件的政策适用主体;另一方面,根据107号文件,只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才准予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原材料并不包括在其中。但是,A公司将购进原材料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计入了退税范围。

  风控建议

  对于集成电路企业来说,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切不可“望文生义”,不能仅看到政策中有“集成电路企业”等字样,就认为可以适用政策,而应当对政策适用的具体条件、范围等进行详细研读和准确把握。本案例中,A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条件,可以对增量部分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申请退税,享受该政策同样能够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风险点二、忽视优惠政策的技术标准变化

  典型案例

  B公司主要从事两个项目,一个是2017年启动的线宽为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技术标准,该项目于2020年起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另一个是线宽为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于2019年起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技术标准。

  B公司认为,其0.8微米的项目在2020~2021年度仍处于“两免”期间,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其130纳米项目,可以选择从2020年起适用45号公告的政策,将2020年视作“两免”的第一年,由此顺延5年确定享受优惠期限。

  风险分析

  2020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45号公告,对国家原来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技术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并将集成电路企业的部分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予以确定。

  税务部门认为,B公司0.8微米的项目已不符合45号公告“两免三减半”政策适用的技术标准,加上其在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因此2020年(含)起不能再适用原优惠政策。B公司应更正0.8微米项目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的免税政策,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相应滞纳金。

  对于B公司130纳米项目来说,虽然45号公告允许企业自行选择适用原政策或45号公告政策,但对于选择适用45号公告政策的,仅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也就是说,B公司的130纳米项目已经在2019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所以其应扣除已经享受免税的年度(即2019年),在剩余4年内享受免税和减半优惠,即2020年免税,2021年~202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以,B公司从2020年度重新计算5年优惠年限是错误的。

  风控建议

  税收优惠政策背后蕴含着国家的产业导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在出台激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时,相关的技术标准也会发生变化,以促进产业达到更先进的技术水平。基于此,集成电路企业不能用一成不变的思维来看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应当对相关政策变化调整保持密切关注,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点,防止盲目适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股权激励方案不满足政策要求

  典型案例

  C公司近日获得海沧区工信部门发放的产业人才奖励基金500万元。该公司准备将这笔奖励金全部发放给企业技术人才,同时准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免税。税务部门仔细核查C公司提供的款项拨付文件等资料后,发现该笔收入无法适用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此后不久,C公司主动找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原来,该公司计划成立员工持股平台,对全体技术人员和高管等实行股权激励。该公司想了解股权激励方案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

  风险分析

  C公司获得的500万元产业人才奖励基金,是由区政府工信部门(属于县级机构)发放的,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等发放的收入才属于免税收入。因此,C公司这笔500万元人才奖励金无法适用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此外,税务部门详细了解了C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后,发现以下潜在风险点:一是从程序上看,C公司计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草拟员工持股平台方案,确定相关人员名单,会签后直接呈报总经理批准生效。根据101号文件规定,激励对象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C公司方案在程序上不满足要求;二是从股权激励人数比例要求看,101号文件规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而C公司的方案远远超过了该比例要求。

  此外,税务部门还提醒C公司,采用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受益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自然人,形式上存在无法满足101号文件要求直接激励员工个人的风险。

  风控建议

  集成电路产业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不仅需要雄厚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大量的人才和智力资源。实践中,不少集成电路企业注重发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作用,以更好地吸引和激励相关人才。不过在具体实操上,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特别是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提前统筹考量税收因素,根据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妥善制定方案,从而在合规前提下更充分地用好优惠政策,激励人才增强创新动力。

  原标题:《集成电路企业可享税收优惠多、技术标准复杂 综合分析,看清享受优惠前提条件》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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