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辖区内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流程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09
摘要: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辖区内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流程的通告

  为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简化辖区内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跨区(市)临时从事建筑业或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纳税人。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及缴销流程

  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一)《外管证》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跨区(市)临时外出从事建筑业或房地产开发活动。

  (二)《外管证》的开具方式及有效期限

  1.辖区内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网上开具或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管证》。选择网上开具方式的,可登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综合业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
)开具。

  2.《外管证》开具的有效期限为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期限。

  (三)《外管证》开具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选择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管证》,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1份);

  (3)外出经营合同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上述提供证件及资料用A4纸张复印,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上手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在手写文字上加盖公章。)

  2.通过网上开具《外管证》的,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需将合同原件扫描或拍照,并将扫描件或电子照片上传。

  (四)《外管证》缴销

  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临时从事建筑业或房地产开发活动,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三、报验登记及核销流程

  (一)报验登记

  1.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临时从事建筑业或房地产开发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等证件、资料,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报验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外管证》;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合同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上述提供证件及资料用A4纸张复印,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上手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在手写文字上加盖公章。)

  (二)报验登记核销

  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临时从事建筑业或房地产开发活动结束,应当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等情况,签署意见并签章后,一份归档,一份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

  (三)纳税人通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外管证》作废,纳税人应将《外管证》交回并重新申请开具。

  四、发票开具及纳税申报流程

  (一)发票自开及纳税申报

  1.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凡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健全、外出经营活动业务量较大、开票频度高,且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审核符合发票领用条件的,可按规定领用网络发票自行开具。纳税人要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不得混用不同经营项目领用的发票,更不得改变纳税地点、混淆入库税种和预算级次。

  2.领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可免费申请开通远程申报,无论当期是否开具发票,均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纳税情况分别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和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风险管理。

  (二)发票代开及税款缴纳

  纳税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辖区内纳税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以及青岛市辖区外纳税人到本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纳税人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拨打青岛市地方税务局(0532)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青岛市地税局外部网站或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反映。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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