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关于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的公告 为了创新海关稽查工作方法,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武汉海关决定选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内控制度健全,审计资料保管清晰、完整; (五)与海关合作的意愿较高,愿意接受海关监督管理。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 (一)在湖北省上年度行业排名中居前三十位的; (二)具有司法鉴定或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 (三)具有一定进出口业务审计经验的; (四)与其他政府部门有过合作经验。 三、符合条件且有意申请参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四)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五)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 四、上述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1月30日前递交武汉海关稽查处,逾期不再受理。 五、海关将根据申请材料,选取2-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合作对象,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联系人:武汉海关 黄伟 027-82768247 周强 027-82768259 特此公告。 附件:申请表 武汉海关 201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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