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7
摘要:除符合《公告》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失信情形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3-1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中第(三)项“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一)提供的企业净资产、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当日满36个月。

  (三)[条款失效]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

  (四)上一年度评定结果不是三类或四类的出口企业。

  (五)非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二、除符合《公告》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失信情形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推进《办法》落实,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1.提供的企业净资产、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2.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当日满36个月。

  3.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

  4.上一年度评定结果不是三类或四类的出口企业。

  5.非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

  6.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二)明确了除符合《公告》第七条有关要求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问题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三)明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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