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1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7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并申报次数,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例:某企业原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7年6月至12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本公告下发后,其预缴申报时间和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下:

申报时间

所属期

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2017年7月申报期

2017年6月

6万元

2017年8月申报期

 

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7年7月所得

2017年9月申报期

 

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7年8月所得

2017年10月申报期

2017年7月-9月

24万元

2017年11月申报期

 

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7年10月所得

2017年12月申报期

 

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7年11月所得

2018年1月申报期

2017年10月—12月

33万元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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