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和税务上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基本内容和程序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整理 人气: 时间:2018-03-06
摘要:根据深化商事制度的要求,以及工商税务信息合作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企业范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自2017

  根据深化商事制度的要求,以及工商税务信息合作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企业范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适用对象

  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规定情形,不属于不适用情形的,由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注意,不是强制。

  2.适用情形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适用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

  (3)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即无债权债务)。

  3.不适用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4)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5)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4.特殊情形的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易注销基本程序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第三规定,工商和税务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工商简易注销程序

  (1)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

  (2)向登记机构(工商局或商事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主要是《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承载的内容有:(1)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2)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3)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

  (4)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注意事项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笔者认为,在注销过程中存在应尽义务的,企业可以领用开具发票,但可能需要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3.税务机关程序

  (1)接收工商推送信息。

  (2)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

  (3)结果处理: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因此,税务部分必须要注意: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必须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届满的次日之前及时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终止注销,否则将产生不利后果。

  附件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__________(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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