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辽财预[2006]60号 2006-3-8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自用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折旧比例问题 在自用的地下房产建筑计税时,工业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关于对我省地下建筑征收房产征税情况进行调查 为加强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管理,各市财税部门要对2006年本地区地下建筑硬水房产的房屋原值总额、计税余值总额和年总计应纳税额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情况要在2006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预算处)和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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