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9]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5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或失效文件14件: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粤财法[2009]66号         2009-05-0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或失效文件14件:

  (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53号)

  (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粤税发[1994]315号)

  (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14号)

  (四)《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但收管理的通知》(粤财法[1998]11号)

  (五)《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规定》(粤国税发[1998]110号)

  (六)《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粤国税电[1998]2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8]113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335号)

  (八)《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68号)

  (九)《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1]118号)

  (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粤财法[2002]7号)

  (十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2]17号)

  (十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2]61号)

  (十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41号)

  (十四)《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42号)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废止文件8件:

  (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94号)

  (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87号)

  (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1]131号)

  (四)《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4]23号)

  (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3]208号)

  (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3]207号)

  (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127号)

  (八)《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8]52号)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如下:

  (一)废止文件5件.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59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2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4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200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75号)

  (二)部分废止文件1件。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3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废止文件1件: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08]89号)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废止文件3件:

  (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200号)

  (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财法[2007]103号)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培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114号)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确如下:

  (一)废止文件8件.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粤税发[1994]152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55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72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但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79号)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2]30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149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147号)

  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隧增值税适用税率问剧的通知》(粤财法[2008]71号)

  (二)部分废止文件1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57号)第二条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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