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政办[2022]12号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19
摘要:按照规定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博政办〔2022〕12号           2022-05-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博爱县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准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规定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减免“房土两税”。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县权限内予以减免。(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2019年3月底前起为存量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普惠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19年4月后新增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大中型企业,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六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继续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6.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就业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就业见习期未满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剩余期限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7.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8.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其他省市驻博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照博爱县有关标准执行。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免租、减租、缓租,共克时艰。(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单位或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9.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相关市场主体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经审核通过后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物业业主(房东)代收电费违规加价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电价制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发改委、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清华水务公司、博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博爱东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还款来源充足、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合理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做好资金接续服务,进行展期、延期或无还本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投融资服务中心、财政局、人行、科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优先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可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最高可达3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2.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深化与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加大县域适度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博爱县农业高质量发展。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单户担保金额10万元—300万元政策性业务按不超过0.8%/年的优惠担保费率执行,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按照0.5%/年执行;单户担保金额300万元-1000万元政策外业务担保费率按不超过1.5%/年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责任单位:投融资服务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工业制造业纾困扶持措施

  13.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4.全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2022年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我县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操作规程,在同等条件下按最高资助比例足额资助,资助金额参照市定标准,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5.降低制造业税费负担。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享受缓税”。按照省、市有关部署,对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税务局、科技工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商贸业纾困扶持措施

  16.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7.全力提振消费需求。落实全市汽车消费补贴、消费券发放等政策举措,组织有关商贸企业全力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商贸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打折降价促消费活动,提振群众消费信心,帮助商贸企业提升销售额。(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投融资服务中心、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8.帮助商贸企业畅通物流渠道。在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积极为民生物资保障车辆发放通行证,减少运输成本,确保应发尽发。在辖区高速口、重点保供企业设置核酸检测点,指定若干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为生活必需品保供运输车辆驾驶员提供快速检测,确保民生物资大循环、内循环、微循环畅通。推动快递配送、农贸商超等服务体系加快恢复,稳定生活必需品和卫生防疫用品供应。(责任单位:商务局、科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文体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9.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保证金,可以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同时,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时间由原定的2022年2月5日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文化广电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0.加大文化娱乐业资金支持。对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宽带专线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责任单位: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21.支持承接企事业单位业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公务、会展等活动,支持县总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购买县域内演出赛事等文体产品和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鼓励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将旅游景区、文物古迹、社会资源旅游访问点等纳入研学旅行线路。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责任单位: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体育局、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2.推动出租车行业减负。督促保险公司积极落实上级关于推动出租车行业减负的相关政策要求。(责任单位:投融资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

  23.拓宽交通运输领域投融资渠道。紧盯上级发改部门各项政策、会议精神,协调相关部门积极谋划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对上沟通,提前着手、精心谋划,力争一批交通领域项目成功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六、民办幼儿园纾困扶持措施

  24.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对县城区保教费备案标准不超过所在县普惠性幼儿园最高限价标准的普惠性幼儿园,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每班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委托公办幼儿园按照每班每月3600元的标准补助,用于疫情期间教职工生活保障工资支出。共补助3个月,资金拨付按照属地管理具体分担。(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5.减轻办园场地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园的民办幼儿园,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累计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财政局、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单位或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七、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26.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计算。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7.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企业获批的2022年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8.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加大“企业纾困360”平台和“焦我办”城市门户APP的宣传推广,让更多企业通过平台了解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惠企助企政策,对企业在平台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予以答复解决,让各项惠企助企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科技工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因相关延迟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依规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0.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工业园区、餐厅、商超、景点、物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库。高效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提高制造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病毒疫苗接种率,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组织定期免费开展重点行业核酸检测,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责任单位: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至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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