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令第224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06
摘要: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云南省政府令第224号              2022-09-06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8月30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2022年9月6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三)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四)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奖励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对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其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本省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组成人员15至18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12至14名。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和监督工作。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

  第九条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

  第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和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和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十一条 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单位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级有关部门,州、市人民政府;

  (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授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科研不端或者其他失信行为并且处于惩戒期内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

  (四)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存在争议的;

  (五)主要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六)对被提名科学技术成果无实质性贡献的;

  (七)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项目,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依法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提名工作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名称、候选人、候选单位等事项向社会公示15日,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在公示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提交报告。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拟获奖人选、项目、类别及等级进行审定,并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30日。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意见,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类别及等级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和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4项,一等奖不超过25项,二等奖不超过60项。

  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5项。

  第二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400万元,其中10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0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团队成员所有,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奖励项目数量、奖金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使用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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