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函[2023]2号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5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25
摘要:您提出的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以权益金入股的建议,我们会在后续政策完善过程中,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研究,积极发挥制度调控作用,促进矿业整体持续向好发展。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55号建议的答复

财综函〔2023〕2号               2023-06-25

丁士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明确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依据29号文,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关于取消35号文,健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经过认真研究,对35号文进行修订,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并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采用“按额征收+逐年按率征收”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由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时按竞争方式确定的成交价或按协议方式确定的起始价征收;“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矿种目录》所列矿种以外的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此次《办法》的修订,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兼顾矿产勘查开发的客观经济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中的首付比例过高、缴款期限较短、市场基准价不统一等问题,有利于纾解企业面临的困境,提振市场信心。

  此外,您提出的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以权益金入股的建议,我们会在后续政策完善过程中,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研究,积极发挥制度调控作用,促进矿业整体持续向好发展。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综合司    010-68551470

财政部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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