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办[202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8-06
摘要:支持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经认定入选我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珠科创〔2024〕19号)给予支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府办〔2024〕8号                     2024-08-06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珠海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主体

  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设备、材料、终端应用等环节的企业,以及集成电路领域相关专业服务平台。

  第二条 支持设计业做优做强

  (一)引进高端研发类企业。对新引进总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设计、EDA、IP等高端研发类企业,按照不超过其购置软件和研发设备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5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招商署、各区)

  (二)支持EDA工具软件购买、租用和研发。对购买EDA工具软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300万元;对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100万元。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EDA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集成电路芯片MPW流片和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300万元。对完成工程产品量产前全掩膜首轮流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500万元,其中采用14纳米及以下工艺的,年度最高可达8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开展车规级认证。对集成电路企业产品或产线通过国际汽车电子协会车规级产品测试标准系列(AEC-Q系列)、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ATF 1694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标准(ISO 26262)等,按照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最高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开源生态建设。对购买基于RISC-V IP核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

  (一)引进培育先进制造业。对集成电路领域新引进和新扩产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生产制造项目,对企业设备投入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中材料、设备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可放宽至5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招商署、各区)

  (二)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集成电路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对企业设备投入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具体按市级技术改造政策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加快培育优质企业

  鼓励优质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每年公布珠海集成电路十强企业名单,推动优质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

  支持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经认定入选我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珠科创〔2024〕19号)给予支持。(市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支持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

  对集成电路领域开展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的项目予以事前资助和配套支持。对事前资助类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立项、总资助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财政配套补助额度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按照《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办法》(珠科创〔2022〕75号)执行。(市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支持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支持提供芯片可靠性测试、芯片仿真验证、IP资源服务等支撑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经评审,对企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事后补贴,最高300万元;对非营利性机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70%给予事前资助,最高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支持琴珠澳产业协同发展

  加强与横琴、澳门产业互动和对接沟通,推进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对运营总部或研发在横琴、澳门的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在珠海布局的重大生产制造或者终端应用工厂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市重大先进制造业政策支持范围。(市招商署、各区)

  第八条 加快人才引进和集聚

  (一)支持创新创业团队。支持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引育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产业转化潜力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根据省财政资助额度,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市科技创新局)

  (二)支持集成电路人才集聚。优先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用人主体经珠海渠道申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将集成电路列为优先支持类产业,在省市人才自评名额分配、市级人才项目综合评审中给予单列赛道和名额支持。在住房安居、子女教育、体检医保、创业融资等方面,为集成电路领域人才(团队)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 支持多元化金融服务

  (一)用好产业基金。充分发挥珠海基金等产业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通过项目直接投资或设立行业子基金方式,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力度。加强与国家、省集成电路产业相关基金对接,争取国家、省相关基金资源支持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发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作用。对银行支持集成电路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本金部分提供最高300万元风险补偿,具体按照《珠海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珠科创〔2021〕131号)执行。(市科技创新局)

  (三)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对获得合作银行、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银行贷款、担保融资的,给予一定额度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具体按照《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珠工信〔2022〕156号)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条款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第二条与第五条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当年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如有其它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有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珠海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集成电路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我市《关于促进珠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珠府办〔2020〕13号)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了新一轮产业政策《珠海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一)《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

  (二)《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粤府办〔2020〕2号)

  (三)《广东省培育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粤发改产业〔2023〕356号)

  (四)《珠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珠府〔2022〕98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十条,其中,第一条和第十条分别为适用主体和附则。八条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设计业做优做强。从引进高端研发类企业、支持EDA工具购买租用及研发、支持MPW及工程首轮流片、鼓励车规级认证、支持开源生态建设五个方面支持设计业做优做强。

  (二)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从引进培育先进制造业、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两个方面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

  (三)加快培育优质企业。通过公布十强企业名单及支持独角兽企业两种形式加快培育优质企业。

  (四)支持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对集成电路领域开展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的项目予以事前资助和配套支持。

  (五)支持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持提供可靠性测试、芯片仿真验证等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业/机构。

  (六)支持琴珠澳产业协同发展。对运营总部或研发在横琴、澳门的集成电路领域企业纳入市重大先进制造业政策支持范围。

  (七)加快人才引进和集聚。从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和支持集成电路人才集聚两个方面加快人才引进和集聚。

  (八)支持多元化金融服务。从用好产业基金、发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作用、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三个方向支持多元化金融服务。

  本政策措施由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条款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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