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中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云南滇中新区拓展业务,鼓励扶持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推动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应满足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滇中新区范围内(包括安宁市、嵩明县、空港经济区)。 第三条 申请扶持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标准之一: (一)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且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财务、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第三方支付、金融租赁、信托、公募基金、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法人金融机构(不含村镇银行法人机构)。 (二)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 (三)特色金融企业: 1.融资租赁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且实缴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2.商业保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 3.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其中,(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在新区至少有一家由其运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2)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3)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4.其他特色金融企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第四条 办法中“落户奖”、“办公用房补贴”、“经营贡献奖”仅适用于在滇中新区范围内新设立或新入驻的金融企业,并在办法有效期内取得筹建批复、开业批复、金融许可证等文件之一。 第五条 金融机构改制重组,营业范围仅限于省内的法人金融机构重复设立一级(省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在云南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这三种情况的金融机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章 落户奖 第六条 法人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享受落户奖励: (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并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1.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3亿元,给予4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含),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的基础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第七条 村镇银行法人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按以下规定享受落户奖励,并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一)对银行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对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村镇银行法人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50万元的落户奖励。 (四)对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给予80万元落户奖励。 第三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八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租用或购置)的企业,应达到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认定条件且至少符合一项本办法其他章节的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新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为3年,租金补贴在金融企业开业运营后兑现,其中: (一)法人金融机构:补贴租用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村镇银行法人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补贴租用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特色金融企业:补贴租用面积不高于300平方米,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新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实际缴纳购房款总额的10%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补贴自企业工商登记、足额缴纳购房契税之日起计算,分3年按40%、30%、30%比例兑现,同时,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其中: (一)法人金融机构:补贴购置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村镇银行法人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补贴购置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特色金融企业:补贴购置面积不高于300平方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租赁或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购置办公用房补贴最高限额。 金融企业先租赁后购买的,在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补贴给予兑现。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出租、转租或出售。违反规定的,应退回已经获得的补贴。 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对新区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法人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第4、5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特色金融企业: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4、5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五章 专项业务奖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业务 (一)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新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单家融资租赁企业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在新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50万元,单家融资租赁企业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100万元,单家融资租赁企业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业务 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滇中新区非上市企业给予投资奖励。 (一)累计持有新区非上市企业股权2年以上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给予奖励(各类基金投资额应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国有平台出资以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单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累计奖励1000万元。 (二)对所投资新区企业5年内上市、挂牌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所投资的新区企业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上市时所持股比例每满1%奖励50万元的标准,单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累计奖励500万元。 2.所投资的新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成功进入精选层的,按挂牌时所持股比例每满10%奖励50万元的标准,单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累计奖励200万元。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给予其基金受托管理人。同一股权投资企业可叠加享受前两款奖励,但每项奖励只可享受一次。 (四)计算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额时,投向房地产、关联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信贷业务的部分不予计算。 (五)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滇中新区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 第十八条 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等国家支持业务 对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等国家支持业务且未享受新区金融业扶持政策的新区内金融机构,于2021年1月1日起,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最高给予50%的资金配套。 (一)对获得国家层面有关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机构或项目,按其获得的扶持奖励给予金融机构50%的资金配套; (二)对获得云南省金融业有关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机构或项目,按其获得的扶持奖励给予金融机构30%的资金配套; 第十九条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对人民币结算额超过1500万元或占比超过总结算额50%的新区企业,按照当年新增部分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在滇中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申请贴息奖励的融资已按期还款完毕,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100%给予贴息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每笔融资贴息期限最长1年,每个企业可申请一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奖励。补贴范围包括: (一)新区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并且以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二)新区企业既是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第六章 申领兑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条件并达到本办法奖励标准的企业按照要求,于每年5月向滇中新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载明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予以核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部门审查。新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和初审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兑现扶持政策: (一)每年5月份受理上一年度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新区财政局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研究审定。新区财政局明确拟奖励企业名单和项目,按程序上报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公示与资金拨付。 (一)新区财政局根据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的奖励扶持事项,将支持对象拟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在新区官方门户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新区财政局以正式发文形式确定。确定兑付企业的奖励资金由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兑现和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5年内在新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新区的,须提前半年告知并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及虚假注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取消企业奖励资格,同时,申请企业应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 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所申请并经审核评定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新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新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新区其他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扶持政策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按如下规则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与本办法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与本办法重复的,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本级与属地政府按照《云南滇中新区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扶持资金分级承担管理暂行办法》分别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名称解释: 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是指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行(仅限一家)。 本办法所称“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市级(分公司)分行(仅限一家)。 本办法所称“功能性区域总部”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履行省级及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营机构”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针对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机构的机构,主要包括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新区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年度上缴的综合税收新区地方留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第三十一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不低于”的数额均含本数,特别标注的除外。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或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注册或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新区财政局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请材料、奖励的核定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昆明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新区财政局、新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云南滇中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简介 近日,滇中新区出台《云南滇中新区促进金融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机构在新区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助力新区高质量发展。办法对区内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金融企业进行扶持奖励,力度大、类别多、覆盖面广。现将扶持办法做简要介绍: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 (一)地域范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滇中新区范围内(包括安宁市、嵩明县、空港经济区)。 (二)扶持对象。既包含金融企业又包含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包括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特色金融机构等,奖励范围基本实现金融业态全覆盖,同时,对非金融企业开展专项业务也给予奖励。 二、扶持政策 (一)在滇中新区范围内新设立或新入驻的金融企业可享受“落户奖”、“办公用房补贴”、“经营贡献奖”。 1.落户奖。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800万元,最低奖励200万元;银行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村镇银行法人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50万元;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给予80万元。 2.办公用房补贴。一是租用: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予以租房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二是购置:按其实际缴纳购房款总额的10%予以购房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3.经营贡献奖。参照金融企业综合税收新区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给予奖励。法人金融机构:前3年100%,后2年50%;村镇银行法人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前3年90%,后2年40%;特色金融企业:前3年80%,后2年30%。 (二)对区内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开展专项业务进行奖励。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新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5‰(含)给予奖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新区非上市企业,单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累计奖励1700万元。一是累计持有新区非上市企业股权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二是所投资的新区企业5年内上市的,按上市时所持股比例每满1%奖励50万元的标准,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三是所投资的新区企业5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成功进入精选层的,按挂牌时所持股比例每满10%奖励50万元的标准,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特别强调的是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滇中新区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可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 3.区内金融机构开展普惠、绿色、农村金融等国家支持业务,按所获国家级、省级扶持奖励,分别给予50%、30%的配套奖励。 4.对区内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5.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100%给予一年的贴息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执行期限 扶持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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