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缴纳企业看过来,申请、申报、缴税全知道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国税 作者:苏州工业园区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9-12
摘要:增值税能否像所得税一样汇总缴纳?汇总总机构和被汇总分支机构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分别如何提交申请?针对这些常见的问题,小编为你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汇总缴纳办理流程 (一)相关规定: 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

增值税能否像所得税一样汇总缴纳?汇总总机构和被汇总分支机构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分别如何提交申请?针对这些常见的问题,小编为你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汇总缴纳办理流程

(一)相关规定:

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二)申请资料:

总机构: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附表一,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

(5)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在主管地税务机关进行税种认定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纳税的相关批复递交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其他信息按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报送。

(1)企业基本情况及全省总分机构情况,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企业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制度情况;财务、会计软件使用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程度;

(4)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5)总机构前三年是否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骗税行为(主要指在国税申报纳税情况);

(6)拟申请汇总纳税的理由及申报和分配税款模式。

三、申报管理

1、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总机构集中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2、 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的:

(1)总机构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总机构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3)总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附表二),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时的附报资料。

(4)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履行纳税申报手续,不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总机构填报分配表后系统自动形成应征信息,分支机构仅需保障扣税账户余额充足即可完成税款缴纳。

(5)总机构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复印件)。

注:

1、有权机关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审批的结果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年终由地方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根据分配比例计算的增值税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目前实务中绝大部分审批结果为第一种方式。

2、营改增纳税人在同一区县内,存在多个机构的,原则上不得做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登记,纳税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申报:

(1)在同一区县内、不同乡镇等区域有多个机构的,可选定一家单位作为该区县内增值税纳税申报主体,其余单位只做税务登记,不做增值税税种认定,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在同一区县内、不同乡镇等区域有多个机构的,各单位分别进行增值税税种认定,各自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些单位均不应作为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3、2016年10月前办理汇总申请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仍应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分配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回馈给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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