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3]5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30
摘要:检查内容上述检查对象在2001、2002年度(税款所属期)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其中对实施年薪制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以及实施年度薪酬办法的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应检查其在2000、2001、2002年度(税款所属期)的收入和纳税情况。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540号       2003-06-30

各分局:

  近年来,不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加大了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对经营者、中高层管理者实行股票期权、股份分红、年薪制、年度薪酬办法等激励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按市政府规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二)按资产经营(投资控股、投资管理)公司的自行规定,实行年度薪酬办法的各级国有企业的副总经理及相应职务(各职能总师、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

  (三)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以及董事会成员(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

  (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合伙人。

  二、检查内容上述检查对象在2001、2002年度(税款所属期)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其中对实施年薪制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以及实施年度薪酬办法的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应检查其在2000、2001、2002年度(税款所属期)的收入和纳税情况。

  重点应检查:

  (一)工资表外收入、各项提成收入、奖金和劳务报酬,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征税;

  (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股权转让、股份分红派息,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征税;

  (三)年薪制收入的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奖励年薪和其他补贴、补助,是否按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征税。检查时须注意:

  (四)年薪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董事长;市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一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市属二级以下企业已实行年薪制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检查上一级企业时,可要求提供其下一级企业的相关名单);通过市场选聘并且签订年薪合同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

  2.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2000年度至2002年度)的组成部分为:

  (1)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经营者取得基本年薪和增值年薪收入(市属一级企业可要求提供近3年来由市劳动部门核准的董事长、总经理《增值年薪结算表》,市属二级以下企业可要求提供其上级企业核准的有关年薪审批资料);

  (2)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发放的奖励年薪;

  (3)亏损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按减亏、扭亏幅度对经营者的适当奖励。

  除上述年薪之外,企业自行发放给经营者的其他各项补助、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均违反市政府有关年薪制的规定,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规定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各级国有企业的副总经理及相应职务(各职能总师、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未列入市政府年薪制办法的实施范围。其按照资产经营(投资控股、投资管理)公司自行规定的年度薪酬办法所取得的收入,均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规定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三、时间安排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于9月上旬完成。各分局于9月20日前将有关表格(附件4、附件5、附件6)及专项检查小结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四、检查要求

  (一)本次专项检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以及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有关通知精神,按照市局领导批示组织的一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各分局可采取要求企业自查、税务检查约谈、重点抽查、全面检查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检查的效率,检查面要求达到100%。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或发生的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请示市局。

  (三)各分局应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610号)的要求,将列入本次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建档名单,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2002年度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见附件6)并报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备案。今后,要对其收入和纳税情况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

  (四)各分局对于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2003年5月1日实施,原《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实施年薪制的企业,应及时建立经营者的重点纳税人档案,并要求其今后按时报送经市国资部门、市劳动部门或上级企业(市属二级以下企业)核准的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核准表》、《效绩年薪核准表》,以及经市国资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企业核准的《奖励年薪核准表》复印件(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督促其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台帐,加强纳税凭证管理,以便于年终核算。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分局对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漏洞,要进行认真分析、调研,做好总结工作。深入分析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的现状,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监控、管理工作,尤其是加强年薪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有效的措施、办法和建议。

  (二)各分局在报送专项检查有关表格和专项检查工作小结时,统一采用电子文件,通过OA电子邮件传送。为方便统计,表格统一使用Excel格式,文档统一使用Word格式,所有报告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联系人: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卓立峰,联系电话:83336333-380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